案例采撷 | 不正当竞争案例:遭遇恶意投诉如何维权
编者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本团队对上述案例进行了摘编和简要分析,以期为大家把握良性竞争的边界、合法合规地经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我们此前已经发布了前七期:
案例九:遭遇恶意投诉如何维权
案
情
简
介
原告是某运动品牌的授权代理商。被告使用虚假材料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王某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货且侵犯该运动品牌商标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随后,淘宝公司根据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原告认为被告的恶意投诉行为致使王某店铺受到降权处罚、店铺流量下滑,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
判
要
点
原告经营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形成的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被告的投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是:
1、被告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通过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案
例
简
析
1、平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循被动原则。如果平台满足了验证的义务,则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本案中,淘宝平台作为第三人,对于案情转折具有重大作用。在被告首次投诉原告售假后,原告曾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申诉成功,但而后被告提起了反申诉,淘宝再次判定原告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在两次审查中,阿里巴巴平台均没有发现被告提供材料系伪造,间接导致原告受损。而对于淘宝平台而言,其作出判定是依据成文成型的审查规则, 两次审查均符合要求,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此后在类似情形下,被投诉人不妨考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设定的反向保全的规则来自我救济: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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